有车一族的您,还敢轻易借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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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因为被朋友借车而头疼过吗?
借吧,心疼爱车,
不借,碍于情面又不好回绝……
但是车能随便借吗
借车那点事,您真的清楚吗?
被告小关和小桐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9日,被告小桐向被告小关提出借用车辆请求,尽管知道小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碍于情面,小关最终同意借车。当日,被告小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小艾受伤。后交警认定小桐负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小关和小桐都要对小艾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没有亲自驾驶
只是好心借车
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快一起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 被告小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是直接责任人,被告小关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该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对车辆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其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小桐使用,被告小桐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艾人身伤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其在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小艾的合理损失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不止要正常维护车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更要妥善保管机动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安全第一,警钟长鸣!
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第297期
文字|吴佳蔚
编辑|侯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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